共同负担的与生成经营有关的费用怎么分割?

CIA 未知

小A公司办公楼是租B公司的,每个月发生的水电费,电力局和自来水公司均开具发票给B公司,但是这部分B公司又要求小A公司承担。小A公司要求B公司开具发票来收取这个费用,B公司说开不了,只能提供发票复印件和相关资料给A公司,这样做可以吗?

「天津国家税务局关于2016年汇算清缴答疑这样规定:两个以上企业共同负担的没有独立计量系统所发生的与生成经营有关的费用,如:煤、水、电费及代收的污水处理费等,能够取得发票的,凭发票进行税前扣除;无法单独取得发票或与其他用户共同取得一张发票的,其实际发生的费用,可凭相关合同协议、发票复印件、分摊金额证明及银行划款凭证,据实在税前扣除。」

如果A公司发生的水电费用无法单独取得发票,和B公司的费用开在一张发票上均给了B公司,那么可凭相关合同协议、发票复印件、分摊金额证明及银行划款凭证,据实在税前扣除。

其实这样分摊的话,作为A公司是有损失的,比如电费只有分割单,无法取得专票,肯定无法抵扣增值税。

比如A公司2017年发生的电费含税价格是1000,那么B公司给A的分割证明列明的金额为1000,A公司进入成本费用的就是1000。但是如果1000取得了专用发票,A公司支付同样的金额,实际计入成本的只为1000/1.17元。水费同理。而B公司取得的专票分摊的部分也不得抵扣,因为不属于B公司的费用,B公司需要做进项税转出。

还有一种办法,B公司进行转售,将A公司使用的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A。可是B公司就面临一个问题,电费都是17%税率,B公司购进抵扣17%,转售也抵扣17%。

可是水费就不同的,B公司从自来水公司取得的专票3%,开具的必须是13%「2017年7月1日后为11%」。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自来水,税率为13%:但由于对于自来水公司销售水的情况比较特殊,正常情况下,自来水公司能够取得的进项税发票较少,税负率相对较高,因此给予一个特殊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自来水按照3%简易征收率纳税,自来水公司也适用3%,可是其他单位转售就得按照13%。

所以这样的话,如果B公司不想吃亏,就需要先把这部分按照3%的税率换算一个不含税价格,再用这个不含税价格来算应该收取A公司的水费。

比如A公司发生103元水费,那么B公司就不应该开103元11%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给A,如果这样B公司就吃亏了。而是应该吧103换算成不含税100,再用100乘以11%税率算出111的含税价向A公司收取。这样对于B公司来说,收支平衡,缴纳的8块增值税也由A公司承担。A公司支付的进项税也可以抵扣。

文章来源:二哥税税念,微信号:TOTAX2,若需引用或转载,请注明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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